2014年12月12日,天门某科技公司的54名下岗职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四年的劳动报酬和相关款项,领到钱的下岗职工们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纷纷赞赏我院加强执行工作,切实关注民生的司法为民举措。
2013年底,我院在审理、执行原告天门某投资公司与被告天门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天门某科技公司还拖欠54名职工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份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未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欠80.36万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被告进行了处理、处罚,我院向被告宣讲了有关法律规定,为切实保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院将被告公司资产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付给了54名下岗职工,剩余的资金再付给其他债权人。
我院发放执行到位的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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