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我的后续治疗费有着落了,终于可以去做手术了!”原告曾某拉着我院法官程智超的手连声道谢。
原来,2014年10月,被告乔某在马湾镇驾驶小轿车与原告曾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曾某右腿肌腱断裂。本事故经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乔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曾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曾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已花费各种费用数万元,但与被告乔某因赔偿问题经过几次协商未果,已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11月5日上午,我院民三庭庭长刘邦玲一行冒雨赶往马湾镇曾刘村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马湾镇,且事故发生在马湾镇,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通过庭审进行普法教育,传播法律知识,拉近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特将法庭“搬”到了村委会党员活动中心。国徽下,三张方桌、几把椅子组成了一个小法庭,看到这样的阵势,许多村民纷纷前来“围观”。庭审一直持续了近2个小时,经合议庭合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旁听群众也好评一片。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将审理现场设在镇上设在村里,既能避免因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多次开庭的情况,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在方便案件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送去生动、直观的法律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图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图为原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图为被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