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妥善调解 诉前化解行政纠纷

2015-07-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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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行政庭法官经多次努力,终于在诉讼前将一起缠访两年的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案成功调解。

2014年,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因长汀河改造施工,拆除了万伏字、张剑波、张文波位于皂市镇花园村的房屋,双方就拆迁补偿款发生争议,张剑波多次到皂市镇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缠访,后起诉到我院,要求皂市镇人民政府重建房屋一栋或给予拆迁补偿款13万余元。

我院行政庭法官多次接待张剑波,了解案情和诉求,敏感地意识到该案属于今年5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新增的“可以适用调解”的范畴,为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庭法官决定在诉讼前进行调解。行政庭庭长和法官主动前往皂市镇人民政府,联系镇长、分管房屋拆迁的副镇长和经办人,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对案件的意见。随后分头多次对案件双方做工作,耐心地讲解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花费的诉讼成本和可能产生的诉讼结果等。双方被法官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打动,612日,皂市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一行与张剑波一起来到法院,在行政庭庭长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皂市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万伏字、张剑波、张文波房屋拆迁费75000元,并当场兑付。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并一再对法官表示感谢和赞许。

本案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我院处理的首例行政补偿案件,且在诉前调解成功。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切实解决了行政争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编后语:

    新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新增了“解决行政争议”。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也是只判不调。随着近年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取得胜诉后,补偿或赔偿事宜迟迟得不到落实,而不断信访,“案结事未了”,这样不但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也增加了政府不必要的公共负担。若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弱化信访功能(直至废除信访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纷止争”的作用,让法律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行政补偿、赔偿等一类纠纷时,能够“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