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车辆投保时附带购买驾乘险,就是为了给家人买一份安心,可当意外发生,保险公司却以“违反禁止性规定”为由拒绝赔付,这保险岂不是白买了?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小王通过保险业务员的介绍,线上为其所有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驾乘综合保险。该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伤残给付,总保险金额为80万元,被保险人为5人(即投保车辆核定载人数,范围包括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和配偶父母)。
2024年11月,小王的母亲陈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家外出,后被发现在村庄某路段死亡,经鉴定,陈某因头部、胸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后小王及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违反“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禁止性规定为由拒赔。小王及其家属对此不服,遂诉至天门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16万元。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小王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驾乘险保险合同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生效。保险公司使用的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等均系其拟定的格式化文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针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在诉讼中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且并未提交小王投保的可回溯性记录,无法证明在投保流程中存在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的设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16万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汉江中院二审认为,案涉保险合同采用的是网络投保方式,该投保方式的特点是保险合同的签订均在线上进行,保险合同条款也是由投保人在线滑动阅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第九条关于“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予以明确说明”规定,保险公司仅提供他人投保流程公证书而非投保人小王的实际投保记录,不符合可回溯性要求,无法证明其在承保过程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往往是争议焦点。就保险公司而言,在电子投保模式下,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需通过技术手段(如录音、录像、录屏等)记录投保过程,完整记录投保人浏览免责条款、确认知悉等关键环节的时间点和行为,规范投保流程,确保关键环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得到履行,切实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而言,虽然本案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而判决其败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忽视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充分理解相关内容后再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