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天门法院第一审判庭,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廖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当廖某被值庭法警带出法庭时,被害人张某的前女友石某深情的对廖某说:“你好好服刑改造,我等你!” 2017年3月11日18时许,女青年石某独自在天门市陆羽公园西湖边散步时,与前男友张某相遇,二人发生争执,张某随即抓住石某头发不放,并对其辱骂。在一旁健身锻炼的廖某见状,即上前劝解。 劝解过程中,张某对廖某出言不逊,廖某气上心头,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张某刺伤(轻伤一级),廖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石某对廖某心存感激,多次找到办案人员,要求代为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但廖某坚称一人做事一人当,自愿全额赔偿。石某见廖某有担当且单身,便心生爱意。 庭审中,廖某认罪悔罪,并反省因法律知识缺乏,误认为自己的行为系见义勇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在张某抓住女青年石某头发并对其辱骂时上前劝解,该行为属见义勇为范畴,但其在张某出言不逊后,不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竟持刀伤害张某身体,致张某轻伤一级,廖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遂对廖某从轻处罚。
见义勇为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推崇,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若基于见义勇为的主观愿望,而最终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则会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法官提醒,遇事不能义气至上,而应心存法律、恪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