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这一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损害,销售者应否担责?实践中,有些销售者往往以“缺陷”在产品生产环节形成,应由生产者担责为理由,拒绝赔偿;一些不明就里的受害人也往往被糊弄......
板材里“飞”出铁钉
2017年1月2日,天门市小板镇木工李某受雇为人做衣柜,正全神贯注锯开一块杉木生态板时,突然电锯的声音变成了刺耳的锯铁声,伴随着飞溅的火花,锯口处飞出一截铁钉,不偏不倚击中李某的左眼,李某当即被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角膜穿通伴虹膜嵌顿、外伤性白内障。为此,李某前后两次住院共14天,花去医疗费9659.29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工商部门调解无果
事发在李某为自己做衣柜之时,雇主在慌乱之后镇定下来,仔细查看了板材的锯口,见锯口处还夹着一截被锯断的铁钉,终于明白了李某受伤的原因。
2017年1月4日,李某与雇主向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对涉事板材进行了检验和现场拍照,并组织李某与板材销售者天门市竟陵办事处的闵某进行调解。闵某对销售该板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对发生损害后果无过错,应由板材生产者赔偿,并要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法院依法调解
2017年7月5日,李某向天门法院提起产品销售者责任诉讼,请求判令闵某赔偿其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
鉴于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天门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起初,闵某坚持认为造成李某受伤的原因,是板材在生产环节夹进了铁钉;而自己只是板材的销售者,并非生产者,因而拒绝赔偿。而李某表示路途遥远,不愿直接向板材生产者索赔,双方分歧很大。法官发现,闵某之所以坚持不赔,是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缺乏认知,担心自己赔了“冤枉”钱。于是,法官从条文到法理,向闵某仔细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打消其顾虑,闵某终于改变了拒不配合的态度。李某见此,也自愿让步。最终双方以3.8万元的赔偿额达成调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