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天门法院这样判……

2023-07-11 19:43
来源: 综合办

如今,网购逐渐成为我们购买商品的首选途径,在网络消费成为当下主流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粗制滥造、制假售假等消费乱象也层出不穷,那么“知假买假”究竟是维权还是维利?其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1日,张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向天门某商贸公司购买220盒“美国金虎鞭”产品,张某支付货款4400元,天门某商贸公司将产品邮寄给了张某。该产品外包装名称为“美国金虎鞭”,出品商为“香港某生物有限公司”,产品内附说明书,产品功效主要为消除阳痿、性功能障碍等,批准文号为“港卫食监字第X号(6/2007)”。张某收到货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香港某生物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天门某商贸公司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张某以多次服用该产品后出现头疼症状、发现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将天门某商贸公司诉至天门法院,要求该商贸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金额十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一起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张某通过网购平台向天门某商贸公司购买产品并付款,天门某商贸公司接受货款并交付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天门某商贸公司交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要求天门某商贸公司承担退还货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张某要求天门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4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张某所购买的案涉产品应退还天门某商贸公司,如不能退还案涉产品的,照价折抵货款。

关于张某要求天门某商贸公司按照货款的十倍进行赔偿的问题。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给付被侵权人超过其实际受损害的数额,对侵权人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明显损害他人权益;确实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双方存在因果关系,且有损害事实发生。本案中,张某未向法院提交其受到损害的证据,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案涉产品说明书,该产品为性保健品,张某一次性购买220盒案涉产品,可以认定张某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产品,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购买产品。其购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完全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为了牟利,该行为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初衷,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是人际交往的根本原则,诉讼的根本是维护公平正义,并非以盈利为目的。故天门法院驳回张某要求天门某商贸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44000元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支持消费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其初衷是为了净化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张某的诉讼目的有别于一般的消费者。张某一次性购买多盒案涉商品,有要求得到惩罚性的赔偿而进行牟利的倾向,其以不诚信的手段进行打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牟利性打假行为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不应提倡,也不为法律所支持。因此,消费者应诚信购物,通过“知假买假”索取赔偿并非可行之道。商家在经营时亦应诚信守法、合法经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压缩“知假打假”行为生存空间,让“有心人”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