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我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石某不服被告天门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被告天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2014年8月11日,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竟陵办事处西湖路“尊龙国际”KTV进行清查行动时,依法查获原告石某等吸毒人员,原告石某的尿液经检查呈阳性。据此,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石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原告向被告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天门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天门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二被告的被诉行为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门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告天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本市第一例以复议机关天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就必将使人民政府更多地走进行政诉讼中,一方面折射出老百姓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民告官”维权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规范用权的水平与能力必须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