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些年我一直给孩子买衣服、买文具、发红包,这些支出可以抵扣抚养费吗?”
近日,天门法院卢市法庭受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小孩母亲表示希望将自己对孩子的亲情关怀支出抵扣抚养费。
案情简介
刘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后育有一女小刘,双方于2012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刘跟随父亲刘某生活,李某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小刘年满18周岁止。然而离婚多年,李某并未按时履行义务,2024年,刘某以小刘的名义代为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拖欠小孩抚养费72000元。而李某认为多年来自己虽然没有给付抚养费,但是一直有给小刘购买生活学习用品,也负担了小刘的部分教育支出,应该从拖欠的抚养费中折抵。
争议焦点
李某担心抚养费不能直接用在小孩身上,便在离婚后没有直接向刘某支付抚养费,但是这些年一直有给小刘购买衣物和日常生活、学习用品,平时也会通过微信给小孩发红包。刘某则认为李某作为母亲,为小孩日常花销是理所应当,并不能抵扣抚养费。
法院调解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当事人仅对亲情关怀支出能不能抵扣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争议,便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向李某解释道:“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虽然你经常给小孩购买生活必需品,但并没有直接给付抚养费,直接抵扣确有不妥。”法官又作刘某的思想工作,李某这些年虽然没有直接给付抚养费,但对小孩一直有关心照顾,亲情关怀支出也应酌情抵扣抚养费。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说理下,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李某向小刘购买的衣服、日常生活学习用品等费用累计34000元抵扣抚养费20000元,李某一次性向刘某支付拖欠的小孩抚养费52000元。
法官寄语
离婚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仍需向子女表达关爱之情,若双方未能就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以金钱形式直接支付抚养费,避免以生活物品等作为替代,防止双方发生分歧的同时确保子女获得应有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