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赋能,让破产办理更有“章”法
——天门法院出台《管理人报告工作规范指引(试行)》

2023-08-25 17:59
来源: 综合办

自8月11日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进会召开以来,天门法院迅速组织学习游劝荣院长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议工作部署及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督促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职,近日,天门法院出台了《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报告工作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微信图片_20230824091536_副本.jpg

该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以“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为切入点,以工作指引的形式全面指导、督促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职。全篇共有七章,四十六条,4436字。指引针对天门法院破产审判实务中的六大痛点难点进行了详细规定:

针对本地目前管理人对哪些工作需要向法院报告、什么时候向法院报告不清楚的问题,指引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一)管理人团队组建、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管理人接管、调查破产企业资产情况;(三)债权审核情况;(四)资产处置情况;(五)财产分配情况……”等共计十项工作内容,并对哪个阶段报告、阶段工作完成后几天内报告作了详细规定。

针对管理人对办理破产案件程序不知晓、思路不清晰的问题,指引从宏观的角度把办理破产案件中必须经历的几个操作过程作了梳理,按接管调查、审核债权、债权人会议召集、资产处置、重整和解等流程进行了详细工作归类,并与向法院报告结合起来,力求做到合议庭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如债权审核方面,“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前,应当编制债权审核规则并交法院合议庭备案。经法院合议庭认可后的债权审核规则应当向所有债权人送达。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针对管理人缺乏审限意识、拖拉迟延办案较严重的问题,指引对办案程序的细节从完成时间节点上作了详细规定,引导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任务。如“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法院查阅有关材料,通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确定接管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延迟的,需报法院合议庭批准”等等。

针对管理人职责完成不力有何后果、法院应该如何加强制约的问题,该指引规定“对不及时报告工作的管理人,法院可以向相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或撤换管理人。”“法院将根据履职情况对管理人中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律师、会计师等人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排名靠前的,在指定管理人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履职有重大瑕疵的,取消其参加管理人竞聘的资格。”指引还对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后果进行详细规定。

针对管理人普遍关注的应如何选任管理人及管理人报酬如何确立的问题,指引规定“有关部门、机构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成立的清算组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中介机构管理人通过公开竞聘、随机摇号的方式产生。”“合议庭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实际、案件难易程度等确定,原则上应在法定标准的50%-80%之间确定。”

针对案件报结后管理人还有哪些义务要履行、结案后对后续工作不管不问的问题,指引明确要求,“管理人应当自财产分配完毕后十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产分配情况及管理人账户收支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法院合议庭备案,并依照法院要求及时公告。”“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将接管的债务人有关资料、债权审核资料、资产处置分配及管理人账簿等办案过程中所有档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在审计报告结果公告后十五日内移交法院档案室保存。对移交档案不彻底、不全面的管理人,法院合议庭可以责令其继续工作,直至完成为止。”

该指引的出台前,天门法院组织了相关单位及五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讨论,征求了多方意见。

天门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炎军说:“天门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指引细化了办案时间节点、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该指引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为我们律师作为管理人参与破产案件具体工作指明了方向,是天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机制上的创新。”

下一步,天门法院将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断更新办案理念,切实解决具体问题,提升我院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天门经济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