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门法院对9起违法生育且拒不缴
近日,天门法院对9起违法生育且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发现,周某、何某某等9对农村居民夫妻于2016年非法生育第三个孩子,对他们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上述人员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该委遂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书,准予对该9对夫妻分别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79068元,且每月加收至清缴之日止所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2年9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2015年12月27日修正后的该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但修正前后的该法关于“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条款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