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0-04-10 11:24
来源: 院营商办

法庭、机关各单位:

现印发《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请遵照落实。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天门市人民法院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公开、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对符合《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企业破产案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有必要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写出书面报告,由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破产审判合议庭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审议确定管理人,并报院审判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三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具体工作由院司法技术室负责实施,主要职责包括:进行公告及接受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登记报名;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审阅整理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并提出交合议庭审议的报告等。

第四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在天门市有影响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计算。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工商登记简要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等、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第五条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告。

第六条 公告期满后,合议庭采取由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当面陈述和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报名的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合议庭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评定其综合分数,并按照得分高低并结合案件的特点确定若干入围名单。

合议庭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入围名单中原则上确定一名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如案件特别重大复杂,可以确定二名中介机构共同担任管理人。被确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票选通过。如第一轮票选得票最高的未能超过二分之一票数,应当对得票数在前二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二轮投票。

合议庭在确定管理人的同时应当按得票高低确定一至二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八条 合议庭根据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初步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的时间。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限制范围。

第九条 合议庭应当在院审判管理委员会同意确定管理人三日内,向选定的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同时将已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予以书面通知。

第十条 本工作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