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庭长,你们的调查令真管用,我查到被执行人的重大财产线索,他们在武汉农商行有大笔的存款,你们赶紧去执行。”律师况某拿着厚厚一叠材料急匆匆走进天门法院执行局。
天门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赶到武汉,根据况某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起历时三年的“骨头案”执结在即。
律师况某是一涉企纠纷案件的代理人,被执行企业注册地在异地,况某在调查其财产时,相关机构不予配合,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状况难以查清,申请人的权益难以实现。为此,况某向天门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审查后,依法出具了“调查令”,该“调查令”载明:持令人持本调查令调查,视同本院执行人员的调查。
破解执行难,关键在于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实践中,法院执行局大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执行干警异地调查,成本高且效率低。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权,既可节约司法成本,减轻执行干警的工作压力,更能提高效率,直接推动案件执结。
天门法院在“霹雳行动”“飓风行动”中,创新举措,巧借外力,充分运用“调查令”,执结多起“骨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