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04-15 09:35

   

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

本院在执行天门市金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团结、天门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因被执行人冯团结、天门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对其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分别依法冻结天门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在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各100万,现公告告知你公司及全体股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依法定方式在公司内部处理上述股权,逾期不处置,本院将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