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干警廖志方、罗伟撰写的论文在第十届湖北法官论坛征文评选中获奖

2016-12-2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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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法院第十届法官论坛论文评选结果揭晓。我院民二庭廖志方、罗伟撰写的《从被害人角度看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荣获优秀奖。现将该论文推荐给全体干警学习借鉴。希望各单位和全体干警高度重视法律理论探讨,进一步改进司法实践。



从被害人角度看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

    正如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所说“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要解决或者预防犯罪,不能只从犯罪人角度去研究犯罪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还应该从被害人的角度去分析被害原因提出相应的防卫对策。未成年学生普遍具有自控能力差、容易冲动、心智不成熟的特点,这些特点并不只存在于侵害方身上,被害方身上也存在着这些特点甚至被害方还表现的更明显。所以从被害方研究校园暴力犯罪是有必要的,对校园暴力犯罪的防治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从被害人角度对犯罪的划分

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问题,应该确认一个前提——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关系。“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人际关系角度研究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就是研究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在具体的人际关系、具体的交往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进而从特殊的角度揭示犯罪发生的过程和方式。”根据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与加害人的互动关系,大致可将犯罪分为如下几类:

被害人完全无辜的犯罪。此类犯罪中被害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属于加害人随机挑选加害对象。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任何情感或者利益上的冲突,加害人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或者填补自身精神上的空虚,甚至只是因为自身的某种心理上的偏好。被害人在这类犯罪中的角色,可能是一个无辜的路人。

被害人可利用的犯罪。此类犯罪中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也没有任何冲突,只不过是被害人无意的行为、生活方式、性格、衣着等让加害人产生嫉妒、觊觎等不良思想,继而引起犯罪。被害人的一些个人具有的特性成为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诱发因素,但是被害人对这些能引起加害人注意的特性并没有在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加害人是主动的,被害人则是被动的,被害人在法律或者道德上,没有任何过错。

由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引起的犯罪。人们在长时间一起工作、学习、生活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产生矛盾,如果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相互间的怨恨就会越积越深,最终导致犯罪结果。这类犯罪中被害人本身存在着一些或大或小的过错,又与加害人缺少必要的沟通,进而使得自己的言语、行为等外在表现成为加害人的犯罪诱因。双方的角色可能会发生反复的易位,可能存在双方相互侵害,同是被害人和侵害人的现象。在这种模式下,无法分辨究竟哪一方最先引起了矛盾,被害人对于自身的被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害人催化的犯罪。这类犯罪中,加害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先受到了来自受害人在精神、身体或者利益上的伤害,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角色交换的关系。被害人的先行为可能是不道德的,也可能是不法的,而加害人多出于报复或者替他人“出气”的心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同情或者支持加害人,并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相反,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中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

根据上述分类,结合相关的青少年校园暴力案例,可以看出以上犯罪类型都可以在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中找到。

(一)被害人完全无辜的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

案例:15岁的张某和14岁的曾某、李某、刘某,都曾是禄劝县某中学同班同学,几人关系很好。后来,张某、曾某相继辍学,李某转到昆明市一所学校读书,而刘某仍留在了原来的学校。张某虽然辍学,但经常以“老大”的身份,要求刘某等人在原来的学校里的某班内收取“保护费”。为此,刘某常将刀具带到学校,而收到的“保护费”都用于给张某交电话费。2014年5月4日14时,张某叫上刘某等3人带着刀具来到某中学,拦住过路的学生,拿刀威胁、殴打并抢劫。从当日14时到17时,3人共抢劫11名学生,抢得280元。 抢劫过程中,张某叫人用自己的手机将他们殴打学生的过程进行拍照。抢劫后,张某带着大家用抢到的钱上网、吃饭。当晚,张某还将殴打、抢劫其中3名学生的照片发到QQ空间进行炫耀。

禄劝县法院法官了解到,张某自幼父母离异,他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平时工作较忙,与他沟通较少。张某性格内向,爱上网玩游戏,不喜欢学习,初一就辍学在家。经社区调查评估,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而其他3人有一定的家庭管教条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4人均系未成年人,但已达14岁的抢劫罪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几人构成犯罪,但可从轻处罚。其中张某是主犯,结合其监管条件及社区不愿配合家长对其实施监管等实际,决定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2000元;其他3人均处缓刑,并处罚金各2000元。

本案中的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并不认识,被害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且发生的地点是在学校中。这种类型的犯罪中,被害人自身的作用基本没有,较多的原因出现在加害人身上,学校的管理漏洞也成为犯罪行为得以发生的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犯罪中的加害人可受到网络影视暴力文化、教育缺失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常形成团伙甚至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对象则多以较易下手的学生为主。另外,一些被害人在面对加害人,选择激烈反抗,以致受到更重的伤害;还有一些被害人害怕加害人打击报复,不敢向家长、老师反映,使得多次沦为被害人;另一些被害人则是在被害后,选择加入类似团伙一方面求自保,另一方面可满足自身经济或者精神上的需要。由于成年人和法律对此类加害人的威慑作用较大,加之学校安全措施日益完善等,此类案件的发生比例不高。

(二)被害人可利用的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

案例:2016年2月12日下午,因为叶某邀请女同学余某睿观看了一场电影,引起江某不满;江某与余某民、余某平于2月12日下午3时许,在汾口镇一施工工地对叶某实施殴打,并由汪某拍摄视频,经江某上传至QQ空间后被转发。目前此案已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江某、余某民、余某平已被刑事拘留,叶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在无意中,刺激到了加害人的情感,使加害人产生妒意,进而引起犯罪的发生。类似的事件在青少年之间时常发生,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也有不少,青少年由于自控力较差,对男女感情的认识不成熟,加之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类似情形。此外,青少年由于成长环境、家庭条件不同导致生活方式、行事风格不同,一些学生在学校的集体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攀比、自卑、嫉妒等心理,如这些负面心理因素得不到正确的导正就会演化成犯罪动机,相对来说由此引发的财产犯罪较多,且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心态并不了解,进而疏于防范。青少年因心智尚未成熟,在人际交往中不在乎他人的感受,不考虑言行可能会引起的效果,因此造成此类犯罪时有发生。

(三)由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引起的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

案例: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男,2000年4月17日出生)因被害人申某某在暑假期间借了其刀子未归还,到马鞍山九年义务制学校内停车棚处,破坏申某某的自行车进行报复,被申某某发现。申某某踢了张某一脚,张某随即从裤包内摸出一把水果刀刺中申某某的左前胸部位,后申某某被学校老师送往资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本案中被害人在事前就与加害人存在矛盾,在加害人准备破坏其自行车时,又对加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随后在冲突过程中被害,双方角色发生互换。在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到,被害人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对矛盾的升级起到了加速作用。此外,被害人在冲突中,对加害人可能实施的报复行为没有合理认识,以致自己受伤。

校园是一个集体生活的场所,青少年由于涉世不深、交往能力不足,常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发生冲突,冲突发生后又缺乏一个可以帮助合理解决的场所,因此常常以暴力方式去解决矛盾,致使冲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说这类犯罪在校园暴力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最高,在冲突升级的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都起到了刺激作用,被害方同时又是加害方,而学校、家庭对青少年之间日常小矛盾的忽略,没有合理引导解决,则进一步为冲突升级提供了可能。此外,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青少年因网络游戏、交友而引发的冲突迅速增多,网络上发生的冲突 具有隐秘性,家长和学校很难掌握,因而很容易导致冲突升级引起犯罪。

(四)被害人催化的校园暴力犯罪。

案例:被告人马某在唐山市丰南区职教中心上学期间因认为多次遭同班同学田某某欺负,心生不满。2013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事先购买了折叠刀,当日11时许返回学校,在校内钳工实习车间的西北角找到田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折叠刀连续朝田某某胸、腹部扎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心脏功能障碍死亡。

本案中被害人事前曾多次对加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被害人对被害结果的发生可以说完全没有预料,自身先实施了不道德或者不法的行为。加害方则基于义愤放和报复心理,放弃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最终导致不幸后果的发生。

校园中总会存在一些由于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管理不够、个人性格等因素形成的“问题学生”,他们多表现为精神空虚、行为叛逆且暴力,他们希望通过欺负同学树立自己的位置,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并且因为能多次欺负同学,使得自身疏于对可能遭到的报复疏于防范。被害人平时表现出来的行为,成为他们被害的诱发因素,被害结果的发生是其先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学校对这些潜在的被害人多有干预,如日常的教育与惩罚或者开除,使得这类犯罪在校园中发生的几率较小,但绝非不存在。

三、可采用的被害预防措施

因为青少年可塑性较强,少年犯罪人回归正常生活的可能性较高,无论是法律或者是社会对少年犯罪人的较大的弹性空间。然而,从被害人角度来说法律和社会的宽容,并没有降低被害的可能性,甚至提高了被害可能性。但是,这种牺牲如果从犯罪者的人权保障和特殊预防来说,又显得那么必要,毕竟相对来说青少年中能走上犯罪道路的只占极少数,会受他们侵害的也是极少数,人类不能因为极小几率的被害可能,让一个人失去最美好的年华甚至一生。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正视现实,青少年由于心智不成熟、模仿性强等特征,常会因为日常的小事发生冲突,并引起犯罪。因此,从被害性角度来寻求被害预防措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社会预防

1.学校可采取的措施

针对被害人完全无辜的犯罪和被害人催化的犯罪,学校应建立起有保障的安全保卫措施,如聘请专业的保安,与当地治安管理部门保持必要的联系,在校园内建立必要的监控网等;此外,要有针对性地对学校可能形成团伙的“问题学生”进行教育,导正其价值意识,并与学生家庭保持良好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将“问题学生”单独教育。另外一方面,应鼓励学生对这种团伙的检举揭发,并对举报学生给予必要的保护。最后,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危机应对能力。

针对被害人可利用的罪和被害犯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引起的犯罪,学校应该重视学生正确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培养,积极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合理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学校应该对学生之间的小矛盾及时化解,防止小纠纷扩大化。此外,学校要注重学生的挫折教育,引导学生之间的正常竞争,如开展形式多样的比赛,使每个同学都能找到自信心,积极面对生活。

2.社会可采取的措施

许多心理不成熟的青少年,都具有叛逆的特征,他们对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带有强烈的抵制态度,这种情况下社会力量的介入或许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社会可以建立起对青少年的心理辅导、干预的社会组织,用灵活的方式了解学生的心理情况,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治疗。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要保护校园的纯洁性,防止不良社会风气进入校园,如在影视剧、网络中营造健康文明的文化。政府也应对影视投入剧、网络进行必要的干预,如对影视剧、网络游戏进行分级管理审查;此外,要增加对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投入,使学校和社会组织又能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最后,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青少年保护的相关制度。

(二)个体预防

针对被害人完全无辜的犯罪,每一个学生都是潜在的被害人,能采取的措施就是在同学中发现有类似专门欺辱其他同学的小团伙,要积极向学校、家庭反映,并要求提供必要的保护,自己也要提高警惕如不单独去偏僻的场所等。 在遇到此类犯罪时,不要过多的与加害方起冲突,在事后再向老师反映相关情况。

除此之外,要注意在校园集体生活中的言行,不要在同学之间炫耀,对同学之间产生的小矛盾,要及时寻求化解,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寻求老师或者家长帮助。要保持同学之间的友谊,不要随意欺负比自己弱的同学,不要开过火的玩笑;如在无意中伤害到同学要及时道歉,避免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