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荆琳诈骗一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刑诉〔2022〕1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荆琳长期以个人名义为社会上有补缴社保需求的人员挂靠企业开户补缴社保并从中赚取费用。2014年左右,舒荆琳将其收取的社保补缴费用用于偿还债务等其他开销,并长期用之后收取的社保补缴费用为之前的人员缴纳。截止案发,被告人舒荆琳以帮助社保开户、补缴社保、代为续缴社保等名义骗取100余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732698.60元。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公布鄂天检刑诉〔2022〕110号起诉书主要内容、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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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法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诉讼权利:
1.申请参加庭审的被害人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诉讼代表人。
2.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经审判长批准,被害人有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的权利。
3.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5.有依法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6.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7.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
3.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4.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