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为家长疏于看管导致小孩发生意外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小孩造成身心伤害,还会给家庭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近日,天门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天门城区某小区一名4岁男童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到现场后,男童祖父称男童在花坛边玩耍时被徐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致伤。徐某则辩称,其驾驶电动车行至事发地段时,男童跑至此地摔倒后左腿滑入电动车前轮处致伤。因双方陈述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交警部门未作事故责任划分。事后,男童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男童的监护人向天门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000余元。
依法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案件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交警部门也未划分责任,但可以确定的是,徐某未安全驾驶电动车和男童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徐某依协议向男童监护人支付7000元赔偿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则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