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被欺诈?减肥产品不合格……这几位“消费者”的诉请法院为何不支持?

2023-03-15 21:15
来源: 综合办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对于这个日子,我们越来越重视,那么,“3·15”究竟与我们日常生活有何联系,我们又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天门法院用两个真实案例,来回答这个常被忽视的问题:作为消费者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案例1:李某诉陆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陆某购买价值5988元的减肥产品,李某收货后,认为案涉减肥产品的外包装上为外文,无中文标签,亦未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遂诉至天门法院,要求陆某退还购物款5988元,并给付十倍赔偿59880元。天门法院依法判决陆某退还李某购物款5988元(因案涉产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不返还为宜),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什么不支持十倍赔偿?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某曾多次在微信上向他人购买类似产品,并以食品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一方面可认定李某具有丰富网络购物经验且对食品安全有较高关注度,应该清楚购买减肥产品或进口产品等应通过正规途径,其对案涉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系明知,不存在被欺诈;另一方面,可认定李某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产品,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其购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完全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为了牟利,该行为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初衷,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3·15提示

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给予较为全面的保护,实践中维权成功的案例也较多。法律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但若消费者以获取高额赔偿为目的,利用法律规定来牟利,其目的也不会被盲目满足。消费者应当善意、理性维权,发生纠纷时,可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案例2:周某诉郑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周某以3088元、3288元的价格在郑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两部苹果手机。周某收货后,发现手机非中国大陆版本、屏幕非原装屏幕,认为郑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天门法院,要求郑某退还购物款6356元,并赔偿购物款3倍19068元。天门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退回手机,郑某退还货款,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什么商家不构成欺诈?

该案中,周某购买手机前,在线向郑某进行了咨询,郑某已向周某告知手机真实信息,未隐瞒真实状况,其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也并未对周某实施欺诈行为造成误导,使其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案涉手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条件在网络平台上查询同款手机的价格,其欲以明显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案涉手机,应当预见到手机的真实状况。故郑某行为不构成欺诈。

3·15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就自身较为关注的产品特征或功能向商家咨询确认,以减少后期退换货的成本和消费风险。同时,商家在宣传页面也应当准确全面介绍商品的基本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