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无人销售≠无“法”监管,一超市店主因销售假药获刑

2025-05-06 18:45
来源: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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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街道上,一家小超市门口的无人售货机闪烁着幽蓝灯光,货架上的性保健商品扫码即得。正是这样看似平常的消费场景,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今天,就让我们通过天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揭开部分性保健品、药品销售的 “神秘面纱”,了解无人销售场景下的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2019年,万某购买了一台无人售货机,放置在其经营的超市门口,起初主要售卖避孕套等常规商品。为了提高销售额,万某开始寻求更多的盈利途径。后来他发现微信朋友圈有人售卖“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俗称“伟哥”),一盒进价仅需十几元。在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药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他进购了该产品,后放入无人售货机内,以每盒9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3年,经消费者举报,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万某销售的该商品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万某通过无人售货机销售该假药的金额为1000余元。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西地那非又名“万艾可”,属于处方药,服用类似假药后可能引发心脑血管等问题,危害身体健康。消费者如有需求应及时就医,或选择正规药店等渠道购买药品、保健品。同时警示广大商家,无人售卖并不意味着脱离法律监管。在经营过程中,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随意销售来源不明的产品。无论是采用无人售货机,还是传统经营模式,商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仔细查验商品来源和供货商资质,合法经营,如若违法,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