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凭证在手,讨薪不愁!

2023-04-06 21:25
来源: 综合办

“法官,别人拖欠我好几万工资一直不给,我听说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是吗?能不能直接起诉呢?”

在疫情和社会大环境的压力下,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许多劳动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走了许多弯路。近日,天门法院黄潭法庭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章某曾在某建材公司工作,2018年,章某离职。2020年12月,双方经结算后某建材公司向章某出具领款单,载明领款事由为工资,双方均签字核准。尔后,某建材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未付,章某遂诉至天门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及时支付所欠的工资。

庭审中,某建材公司对所欠工资数额无异议,但辩称章某起诉的是工资,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再起诉。承办法官袁媛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双方对应付工资进行了结算,章某以领款单为结算依据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遂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案由依法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后,天门法院依法判决某建材公司向章某支付工资款33000元。某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该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如果该诉讼请求还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特别说明的是“工资欠条”,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有“欠条”二字。只要该书面证据的实质内容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多少工资,就足以认定是工资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