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机关各单位:
现将《天门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天门市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与服务水平,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保障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根据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考评采取动态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动态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个案的效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履职考核注重考核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作为指定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考评小组由各清算破产审判团队成员组成。
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司法技术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司法技术室负责人、负责破产审判业务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管理人的升降级。
第二章 动态考评机制
第五条 根据破产案件的办理情况,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事项,由考评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形成,并将处理意见报省高院处理。
第六条 动态考核与年度履职考核权重分别为70%和30%,考核方式为管理人提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和《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
第七条 动态考核。考评小组负责对管理人办结的破产案件进行动态考核。动态考核主要考核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核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满分100分。
年度内终结两件以上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动态考核得分以其已终结破产案件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承办破产案件未终结的管理人,动态考核得分取同级有终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无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动态考核不得分,年度履职考核权重调整为100%。
第八条 年度履职考核。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管理人开展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履职考核主要对管理人的团队建设、专业建设、勤勉敬业、表彰奖励以及执业操守等进行考核。管理人应于每年12底向本院提交该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年度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二)管理人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三)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四)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五)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互助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六)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八)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专业人员队伍,指负责办理破产事务的团队人员,需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应取得执业资格。
对第(一)(二)项,应附有案件清单和人员清单;第(三)至(五)项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凭证。
第九条 考评小组确定管理人年度考评分数后,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考评委员会审定考评等级。
第十条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本数),该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本数)、80分以下,该年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四)年度考评得分未到达60分,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评委员会成员与被考评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评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分级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本院对编入湖北省高院系统破产管理人名录的管理人实行晋级、降级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系管理人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本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后,依据管理人的考核得分按同级别从高到低排名,并作为指定破产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一)晋级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前两名的三级管理人,向上晋升一级;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级管理人,可对应晋级到上一个级别。
(二)优质管理人。连续三年动态考核均在90分以上且年度考评均为优秀的管理人,授予“优质管理人”,在晋升中优先考虑。
(三)限制。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一级、二级管理人,降级到下一个级别,该降级不受名额限制;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及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末尾的一级管理人、排名倒数两名的二级、三级管理人,下一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接受新案。
(四)除名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符合省高院除名情形的,报省高院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本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指定或报省高院予以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四)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五)在申报入册时未如实进行申报或违规申报;
(六)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失,且不能弥补;
(七)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八)有推诿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
(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或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利用管理人身份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
(十一)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的。
被暂停指定的管理人,三年内不得代理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上级法院对此有新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号: 承办人: 管理人: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管理人内部管理 | 人员管理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的组成人员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报法院备案。 | 1 | 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备案的,不得分。 | ||
2 | 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 1 | 主动告知法院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得0.5分;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不得分。 | ||||
3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1 | 没有该种情形的,得1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分。 | ||||
4 | 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成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现工作失误。 | 1 | 在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虽告知法院,但影响工作效率、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 ||||
5 | 制度管理 | 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 0.5 | 未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6 | 制定维稳预案。 | 1 | 未制定或未及时报告维稳风险,不得分。 | ||||
7 | 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 0.5 | 制度完善的,得0.5分;不完善或没有规章制度的,不得分。 | ||||
8 | 公章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 1 | 虽刻制印章但未交法院封样备案的,得0.5分;未及时刻制印章并封样备案,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9 | 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有专人保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非法使用。 | 1 | 没有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不得分。 | ||||
10 | 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备案。 | 1 | 非因案件需要而未销毁印章并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11 | 日常性工作 | 财务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人账户。 | 1 | 未及时开立账户,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12 | 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 | 1 | 没有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 ||||
13 | 及时将债务人存款、债务人财产变价款划入管理人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 1 | 未将债务人存款、债务人财产变价款划入管理人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的,不得分。 | ||||
14 | 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 1 | 资金进出没有登记的,不得分。 | ||||
15 | 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不得分。 | ||||
16 | 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理。 | 1 | 破产费用的支出无明显依据的,不得分。 | ||||
17 | 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际需要,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本院审核批准而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分。 | ||||
18 | 按法院要求报告财产收支情况。 | 1 | 未按法院要求报告财产收支情况的,不得分。 | ||||
19 | 档案管理 | 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事一汇总,有据可查。 | 1 | 虽建立档案但记载不详尽的,得0.5分;虽建立档案但无记载或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 | |||
20 | 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记制度。 | 1 | 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虽有登记制度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 ||||
21 | 接管 | 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作,接管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 2 | 接管后,没有提交接管报告的,得1分;没有及时接管,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2 | 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 | 1 | 没有在指定报刊刊登公告或未及时刊登公告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23 | 能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或解封措施,及时提请中止诉讼、仲裁程序。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采取相应措施的,得1分,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4 | 能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 | 2 | 未及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5 | 债权审核 | 能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准。 | 2 | 虽制定审核原则,但部分原则明显有误的,得1分;未制定审核原则的,不得分。 | |||
26 | 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并予以公示和登记造册。 | 2 | 未及时审查并公示和登记造册的,不得分。 | ||||
27 | 及时处理债权异议或告知异议债权人救济途径。 | 2 | 未及时处理债权异议或未告知异议债权人救济途径,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不得分。 | ||||
28 | 及时了解债务人欠缴社保费用、税费情况或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债权。 | 2 | 未了解债务人欠缴社保费用、税费情况或未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债权的,不得分。 | ||||
29 | 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优先权,并报法院审查备案。 | 2 | 审核后,未报法院审查备案的,得1分;未及时审核,导致案件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不得分。 | ||||
30 | 财务审计 | 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能按时完成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能制作财产状况说明。 | 2 | 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在法院提示后才出具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的,得1分;经法院提示后仍不能完成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对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31 | 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 | 2 | 未主动查询、了解的,不得分 | ||||
32 | 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2 | 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33 | 能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2 | 未主动关注或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34 | 债权人会议 | 通知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债权人会议。 | 2 | 未按法律规定或法院要求通知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不得分。 | |||
35 | 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 2 | 未按法院要求报告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不得分。 | ||||
36 | 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时申请法院裁定。 | 2 | 未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时申请法院裁定的,不得分。 | ||||
37 | 能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 2 | 未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债权人会议延期或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不能提交会议资料的,不得分。 | ||||
38 | 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 | 2 | 会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会前未能修改完善的,得1分。 | ||||
39 | 能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的,不得分。 | ||||
40 | 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 2 | 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41 | 财产管理与尽职调查 | 由法院批准或按法院要求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 2 | 未经法院批准或未按法院要求自行聘请中介机构的,不得分。 | |||
42 | 对自行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监督。 | 2 | 未对自行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监督的,不得分。 | ||||
43 | 能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 2 | 未及时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44 | 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生产经营。 | 2 | 未及时报请法院决定是否继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45 | 对债务人财产要统筹管理,能及时盘点、登记、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 2 | 未及时清理,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46 | 财产追收 | 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 2 | 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47 | 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能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备查。 | 2 | 案件显示有财产线索,未经过充分论证、调查、协调即放弃追收的不得分。 | ||||
48 | 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并及时主张权利。 | 2 | 债务人存在该种行为,管理人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49 | 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能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 2 | 在诉讼活动中出观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50 | 债务人开办的合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符合合并破产清算条件的,应拟定合并破产清算方案提请法院审查。 | 2 | 未拟定相关方案报请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51 | 财产处置与分配 | 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 2 | 未及时评估与拍卖,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52 | 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 2 | 未说明原因擅自改变处置方式的,不得分。 | ||||
53 | 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 | 2 | 未报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54 | 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详尽、合理与明确。 | 2 | 分配方案有明显瑕疵,造成不良影响的,得1分。 | ||||
55 | 改变货币分配采取其他分配方式的,应充分论证并制定合理方案报经法院许可。 | 2 | 未报请法院或未经充分论证的,不得分。 | ||||
56 | 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存的财产,管理人须及时提存。 | 2 | 未及时提存,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57 | 和解 | 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分析并书面报告法院。 | 1 | 未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分析并书面报告法院。 | |||
58 | 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工作 | 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办理工商登记、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 1 | 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 |||
59 | 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 | 1 | 未及时 移交管理人档案的,不得分。 | ||||
60 | 其他 | 管理人履职得力。 | 2 | 管理人履职不力导致破产衍生诉讼的,不得分。 | |||
61 | 管理人工作报告或文书须符合法院要求。 | 1 | 管理人工作报告或文书不符合法院要求的,不得分。 | ||||
62 | 按法院要求使用信息化工作平台。 | 2 | 未按法院要求使用信息化工作平台的,不得分。 | ||||
63 | 协助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 2 | 未按法院要求协助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不得分。 |
管理人名称: | |||
主要事项 | 具体内容 | 最高分 | 评分 |
一、团队建设 | 根据管理人本年度的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 20 | |
二、专业建设 | 根据本年度管理人专业人员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 20 | |
三、勤勉敬业 | 根据管理人本年度案件办理效率、质量、效果进行评价。 | 20 | |
四、表彰奖励 | 根据本年度管理人机构、专业人员在破产、重组事务所所取得的荣誉、专项成就等进行评评价。 | 20 | |
五、执业操守 | 根据管理人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评价。 | 20 | |
总得分 | |||
评分人签名: | |||
说明:对本表考核内容,管理人需按表格考核事项分类提交佐证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否则综合考核得分为0。评分人评分时,对表格中的考核事项,一般对表现优良的在15-20分范围内计分,对表现一般的在10-15分范围内计分,对表现较差的在10分以下计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