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纠纷无小事 接力调解终言和

2017-08-3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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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法院调处一起小额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一起不足千元的涉农纠纷经天门法院司法鉴定科和岳口法庭法官接力调解,原告终于撤回起诉。

李某系天门市横林镇农民,长期在该镇于某经营的农资经营部购买农资。出于信任,双方采取赊购记账、次年结账的办法往来,李某每次赊购农资时,由于某在账本上记下时间、品名和金额,李某当场签字,次年汇总结账。

2014年6月,李某分三次从于某处赊购总价944元的农资,到了第二年却未付款。于某多次催讨,李某称账目中有笔30元的记账签名不是自己签名,而是于某摹仿自己的笔迹所签,因而拒绝付款。李某还认为2014年9月已付款的一笔600元的货款签名也是于某摹仿签名,应从944元的货款中抵扣。于某认为李某无中生有,坚持要求李某全额给付所欠货款,双方遂起纠纷。

2017年3月,于某诉至天门法院岳口法庭,请求判令李某偿还944元货款。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小,双方乡里乡亲,承办法官尝试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之后,于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案件依程序转到法院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科见此案标的仅944元,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需要交纳鉴定费1000元。如果申请鉴定,不仅耗时也不划算,还会加剧双方矛盾。于是司法鉴定科工作人员会同岳口法庭承办法官共同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晓以利害、明以法理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