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2023-10-19 18:25
来源: 仙北法庭

近日,天门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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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谷物公司与某油脂公司签订《产品销售订单》,由某谷物公司向某油脂公司提供米糠原油。因某油脂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约定,某谷物公司于2023年9月诉至天门法院,要求与某油脂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51万余元。

仙北法庭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本着在诉前化解矛盾,使司法活动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的初衷,承办法官带队前往某油脂公司进行直接送达,同时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在实地查看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继续履约难以盈利。于是承办法官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希望两家公司能协商解决,良性互动,再续合作。某油脂公司当即表示同意。

但两家公司未能在调解期里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临近开庭时,某油脂公司突然向法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西省丰城市,该案应当移送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订单》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卖方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而卖方所在地位于天门,天门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无视管辖协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系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故天门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对某油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案件审理正常进行。

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某油脂公司与某谷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不仅背离了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管辖权异议,法官会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对滥用、企图拖延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及时作出不予审查决定,敦促当事人合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