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提高案件质量
——天门法院出台“问题案件”质量评查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2-02-25 17:30
来源: 审管办

为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司法办案质效,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近日,天门法院出台《“问题案件”质量评查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规范“问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强化“问题案件”责任追究,表明了天门法院狠抓案件质量,深挖彻查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的决心和信心。

该实施办法聚焦“问题案件”,建立以下四项具体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问题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对当事人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反映的;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者改判、发回重审计入瑕疵的;上级法院交办的;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转办的;本院决定再审的;本院院长交办的;审判管理部门履职发现的;案件承办部门发现并上报的等十种线索来源发现的“问题案件”纳入台账档案式管理,承办部门先自查。

二是建立“问题案件”重点评查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问题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入额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评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管办,负责评查员的随机抽取以及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规范评查程序。“问题案件”经评查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后启动评查程序。评查员调阅卷宗和调查了解,制作评查意见书,提交评查委员会评议。对符合十六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初评为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评查结果经评查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提交审委会审议。明确评查范围。评查员应当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办案程序、流程节点、文书制作、释法说理、卷宗装订、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办案质量。

三是建立“问题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被评查案件属于瑕疵案件的,责令责任人员对瑕疵进行补正;瑕疵轻微的,给予责任人员口头警示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被评查案件属于不合格案件,但审判人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应当追究审判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司法责任的,由机关纪委继续核查可能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经调查认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程序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四是建立“问题案件”评查结果运用制度。问题案件评查结果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记入法官业绩档案,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以及法官惩戒、员额退出直接挂钩。承办部门针对问题案件存在的问题开展整改;审管办对问题案件分类统计,综合分析问题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研究室将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问题案件汇编成册,组织讲评,引导广大干警提升案件质量意识。

“问题案件”质量评查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后,各业务部门认真组织员额法官学习,确保员额法官人人知晓。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抓手。今年以来,天门法院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制定《庭审观摩实施细则》、《文书评查实施细则》、《“问题案件”质量评查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构建日常评查、重点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推动评查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突出评查重点,提升评查质量和效果,拓宽评查结果运用路径,不断释放评查工作在提升案件质量方面的效能,全面提升审判质效,致力打造一流审判机关,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门、法治天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