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增强群众反家庭暴力意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近日,天门法院法官干警走进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为80余名医护人员宣讲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大家知道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呢?”
“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保护自己呢?”
……
胡一帆法官以问答互动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受害人救助途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并选取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剖析案情,让现场医护人员深刻理解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同时引导他们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如何有效收集证据,采取正确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勇于拒绝家庭暴力,坚决对家庭暴力说“不”。
此前,干警们精心编制了反家庭暴力宣传手册,涵盖内容丰富,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条文,到便捷有效的求助渠道,再到切实可行的自我保护策略,引导职工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干警们现场发放了宣传手册,号召大家行动起来,共同做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者和维护者。
“今天这场宣讲让我对家庭暴力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法官的讲解非常贴心实用,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策略。让我们携手成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倡导者和守护者,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现场医护人员纷纷表示。
天门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延伸司法服务,着力加强与社区、妇联、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协作,深入推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努力化解家庭纠纷,修复家庭关系,筑牢家暴受害者“保护墙”。
法律知多少
什么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条对家暴行为类型的界定除了身体暴力,还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对施暴者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该法不仅约束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诸多原因,存在许多“离婚不离家”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主体适用范围,对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还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