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办了婚礼未领证,分手时可要求返还彩礼吗?

2023-07-03 18:15
来源: 综合办

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解除婚约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法院支持吗?近日,天门法院干驿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魏某与鲁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10月10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二人未领取结婚证,魏某的父亲向鲁某支付了彩礼20万元并购买三金。二人共同生活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欲解除婚约。2023年4月,魏某诉至天门法院,要求鲁某返还彩礼、金银首饰等费用合计25万余元。鲁某则认为该款项系赠予,且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自己无需返还全额彩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但由于鲁某同意返还的金额与魏某诉求相差巨大,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魏某为达到与鲁某结婚的目的,按照习俗支付彩礼。因魏某与鲁某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决定解除婚约,鲁某应当将彩礼退还给魏某。但考虑到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法院酌情认定鲁某应向魏某返还彩礼11万元,扣减鲁某为二人共同生活支出的3万元后,依法判决鲁某实际返还魏某彩礼8万元。

判决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二人均表示服判息诉,鲁某亦将案款及时支付给魏某,二人好聚好散。

“非常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为我追回彩礼钱!”收到款项的魏某面带笑容地来到干驿法庭,将一面题有“恪尽职守为民解忧,热情服务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法官手上,对法庭干警的公正司法和倾心为民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为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给付彩礼,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则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考虑到在我国部分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若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