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诚心换来当事人的舐犊情深

2017-08-1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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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日,这个在常人看来再普通不过的日子,对于天门市多宝镇7岁的小涛,却是刻骨铭心的,因为他又有“家”了。

他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但在他刚学会走路的时候又没了……

2010年,女青年汤某从安徽农村来天门市多宝镇与张某结婚,次年生下小涛,两年后汤某与张某离婚,小涛由汤某带到安徽农村。

随后的一年时间里,汤某和张某各自建立了新的家庭并生育孩子。

小涛在安徽农村有了新家,却没有过上好日子,继父马某对他漠不关心,还经常打骂。

几年后,汤某为了小涛再次选择离婚,为了顺利带走小涛,借了四万元向马某支付小涛这几年的生活费,日子越来越艰难。 

2016年8月,眼看小涛到了上学年龄,自己又要去打工还4万元的借款,汤某不得已带着小涛回到天门市多宝镇看望小涛爷爷后,将小涛留在爷爷家,自己外出打工一年不回。

因汤某不给付小涛的生活费,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听,小涛的爷爷无奈向多宝法庭求助,想起诉她,讨要一年来小涛的抚养费,并把小涛交还她。

虽然只是咨询,但多宝法庭法官立即行动,经多方联系,终于找到了汤某。小涛的爷爷认为儿子张某已再婚且又生育孩子,好不容易平静下来的生活不愿被打破,因而不同意接纳小涛。而汤某一脸愧色、一肚苦水、有心无力,不得已向多宝法庭提起了变更抚养权诉讼。

办案法官深知双方当事人各有苦衷,虽然可依法将小涛判归任何一方抚养,但“情”和“理”的问题不处理好,终将不能很好解决小涛的生活和学习问题,必然影响其健康成长。因此,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调解,综观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小涛的父亲张某更适合直接抚养小涛。于是,法官一次次耐心细致地做张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亲情终于战胜困难,张某最终同意接纳小涛。法官趁热打铁,安排汤某与小涛见面,母子抱头痛哭,在场人无不动容,张某当场表示一定尽父亲之责将小涛抚养成才。小涛也乖巧懂事,表示要好好学习,将来一定报答所有关心他的人。

该案终以庭前调解结案,小涛又回到了他原来的家!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