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当最后一名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完名,这桩历时6年、惹发5起讼案的涉房纠纷,在天门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陈世江的主持下圆满化解,相关案件悉数了结。
时间拉回到十年前,天门市竟陵街道周某夫妇膝下无儿,为老来计,于1996年8月12日与刘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同年,双方在周某夫妇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一栋楼房,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刘某一家五口入住,与周某夫妇共同生活两年后又分灶吃饭。至2007年,刘某欲在屋内取媳,周某夫妇不同意;刘某书面承诺其子婚后不出一月即搬出,周某才同意,但刘某之子婚后却一直未搬出。此后,双方争吵不断,感情逐渐淡化。2009年至2011年间周某因病四次住院治疗,刘某不管不问;刘某想在该房屋门面做生意,周某夫妇也不同意,刘某便砸门毁吊顶,双方冲突升级,警察几次出警。2011年11月,应周某夫妇之诉,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但刘某一家五口却未搬离。
2013年1月,周某夫妇将该房屋以60万元卖给其侄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刘某得知后,以在大门上书写恐吓语言及撬门、换锁等行为,阻止其侄入住,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同年12月,周某侄子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求判令刘某搬离诉争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但刘某判决前不接受调解、判决后不上诉也不搬。在法院执行时,刘某称其为房屋共同建造者、产权共有人,不配合执行、不接受和解。在限期搬出房屋未果后,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刘某及家人表示至死也不搬。于是该案执行陷入困境:如果强制搬出,因刘某一家抵触情绪大,极可能酿出极端后果;如果以拒执罪处理,犯罪构成障碍姑且不论,对解决纠纷的作用有多大也难说。在此情况下,案件执行不得已停滞下来。
至2015年8月25日,刘某以其系诉争房屋共有人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上述排除妨害纠纷案的民事判决,驳回周某侄子的诉讼请求。同年10月29日,再审启动,原判决执行中止。
再审审理中,刘某又于2016年4月向法院起诉周某夫妇及其侄子,请求确认周某夫妇与其侄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审中止。合同效力确认案件庭审中,周某之妻与刘某之妻发生争吵打闹,矛盾再次升级。
考虑周某夫妇均已年过八旬,一旦有人离世,纠纷的处理会更困难甚至可能得不到彻底解决,审委会对该案的审理高度关注,认真进行了研究,认为相关执行案件、再审案件、合同效力确认案件,均因房屋买卖而起,刘某拼死不搬的动因还是想多得到补偿款,那么案件就还有调解的可能。经过慎重讨论,决定由审监庭启动审理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案件,力争在审理中以调解方式结案。
再审启动后,审判人员认真了解了关联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重点了解和掌握了刘某真实想法,研究制定了周密细致的调解工作方案。调解工作经历了十多个回合,刘某的态度一点一点在变,从要求作为共有人分割房屋,到要求对方补偿80万元,再到补偿65万元,调解工作一步一步向前推进;周某夫妇及其侄子愿意给付的补偿款也从最初的50万元逐步增加到60万元,双方调解意向逐渐靠拢。在有意识冷处理一周后,刘某夫妇主动联系,要求尽快调解。审判人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提出了周某夫妇及其侄子补偿刘某63万元,刘某2个月内搬出房屋的调解方案,最终得到双方认可,4月20日签定了调解协议。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终于彻底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