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暴利委托传销组织成员在传销组织网络平台购买虚拟资产“投资”90余万元,传销平台被查,传销参与人以委托理财之名主张其他参与人返还投资款,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开设了一家美容院,2014年7月,顾客张某到店护理时推荐李某购买某公司开设的投资网站上的“资产包”,声称其收益十分可观,李某遂在该公司网站上注册ID,并购买了2万元的“资产包”(折算虚拟货币“3000美元”)。此后,李某的顾客代某、张某、马某又多次向其推荐“资产包”,2014年12月,李某向代某转款91万元用于购买“资产包”,代某收到款项后转入该公司区域负责人邹某指定的叶某(邹某的女婿)的银行账户,邹某随即向代某的网站ID转入对应的虚拟货币“14万美元”。不久,邹某被认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处以相应刑罚及罚金。2015年起,李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代某返还91万元,公安机关认为代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予立案。随后,李某向天门法院起诉,要求代某、邹某及叶某返还91万元投资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诉称其与代某、邹某、叶某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过委托理财的合意。李某主张在某公司管理系统中注册会员及第一次购买2万元“资产包”并非其本人操作,也未提交证据佐证。某公司“资产包”项目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项目包含购买资产包获取静态投资收益及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动态投资收益两种投资形式。李某在案涉款项支付前曾进行“资产包”的投资,且并无证据证明代某等人对其实施过欺诈行为,结合李某对于项目宣传的认知及其本人的投资经历,其对案涉传销模式应当有所认知,李某向代某支付的91万元投资款已全部由代某汇入区域负责人邹某指定的账户,邹某在接收款项前后已向代某交付对应的虚拟货币,案涉资金已在传销组织中发生流转。李某因参与传销活动受到的损失无法形成合法债务,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该部分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一审裁定作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投资理财涉嫌非法传销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活跃,市场上打着理财旗号,实际上却是传销活动的假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收割了一波又一波“韭菜”。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从事民事交易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注意交易内容、标的、方式等方面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承担因交易违法而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