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月到15年有多长 其实也就一步之遥

2017-09-0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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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问从7个月到15年长不长?人们大都会说长啊!但对天门市竟陵办事处的罗某来说,却没有这么长,她只一步就实现了从7个月到15年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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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想知道这是为什么吗?且听我慢慢道来:



罗某,出生于1971年10月,曾经的清纯美少女,但自从接触了那些“红”的“白”的、可令自己飘飘欲仙的东西后,就一发不可收拾,用青春赌没了“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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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陷囹圄


罗某的首次在案记录是在2012年12月3日。这天,罗某与另4人一起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罗某被给予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罗某没以为然,继续着“昨天的故事”。不到一年,2013年10月又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2.256克。这次可没上次那么“幸运”,2014年3月,罗某被天门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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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入深渊


7个月的刑期转眼就满了。出狱后的罗某本该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她不,或许是7个月的“牢狱”太短,没给她留下“刻骨铭心”的记忆;或许是那些“红”的“白”的东西诱惑难以抵挡,总之她没有就此住手,反而还干起了“以贩养吸”的勾当,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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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罗某卖给姚某等3人毒品,并共同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罗某家中还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61.93克。



法院判决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天门法院遂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之罪的,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