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转账≠借款,借钱一定要留好这些证据!

2024-07-19 18:20
来源: 岳口法庭

如今,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已成为常见的金钱支付方式,那么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呢?

王某与吴某原系朋友关系。2022年7月,吴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24000元。2024年4月,吴某以王某借钱不还为由诉至天门法院,要求王某还款24000元。

岳口法庭在收到该案后,发现吴某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工作人员告知其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但吴某仍坚持起诉。

诉讼中,王某辩称确收到了24000元转账,但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吴某所转的24000元是委托王某购买虚拟黄金,并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但吴某坚称该笔转账为借款,要求王某还款。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吴某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无法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围绕借贷合意以及交付借款两个方面进行举证。如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即使没有借条、收条或者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提供了借贷双方在短信、微信上的文字、图片、语音等聊天信息的视听资料原件及相关网上电子汇款凭证,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的事实,依法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但如果仅有转账凭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原告通过转账凭证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当原告举证转账凭证时,推定完成了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的证明责任,即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不仅可以证明借款的交付,同时还形成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初步证据。当被告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转的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款项,原告须对借贷合意作出进一步的举证。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原告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借贷活动中,出借人要树立证据意识,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在借款人无法提供书面借条的情况下,要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要求借款人确认欠款的事实,且要保存好手机里的原始记录,不要丢失或删除,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