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是来自首的……”一拒执嫌犯迷途知返

2024-12-05 16:20
来源: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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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因涉嫌拒执罪被网上追逃,我的妻子已经被公安机关抓住了,我是来自首的。”2024年5月的一天,被执行人向某主动来到天门法院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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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4日,向某驾驶货车行驶途中将骑电动车横过马路的马甲、马乙(搭乘)撞倒,马乙当场死亡,马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甲负次要责任,马乙无责任。同年9月,检察机关向天门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马甲、马乙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天门法院经审理,以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与货车挂靠公司共同赔偿马甲、马乙亲属经济损失25万余元。

然而向某未在规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2009年4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调查发现,向某的妻子余某经向某授权,在2008年12月将交通事故商业保险赔付的10万元款项领取并转移。执行干警多次与向某、余某沟通调查钱款去向,并对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但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直至2024年,执行干警穷尽手段仍未查找到向某、余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该案两次被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仍不放弃,仍时时关注该案动向,并多次向马甲、马乙亲属释明相关法律。2024年4月,马甲、马乙亲属向天门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向某、余某刑事责任。

经审查,天门法院认为向某、余某有能力执行,但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诉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立案受理,并决定对向某、余某实施逮捕。2024年5月,当得知妻子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某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对向某、余某执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官和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向某、余某与马甲、马乙亲属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向某、余某赔付马甲、马乙亲属22万元。7月,马甲、马乙亲属向天门法院申请撤回自诉,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撤回自诉。

依法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执行义务人不可推脱的责任。有能力履行却以各种手段逃避、抗拒执行,天门法院对此类行为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今年以来,天门法院已受理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6件,在武汉、天门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将8名被告人抓捕归案,3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并撤回自诉。

202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天门法院将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与公检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更强合力,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