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郑重地向菲菲(化名)公开道歉,希望能得到菲菲的原谅!”近日,天门法院执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吴某在《天门日报》上向菲菲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陈某和吴某本是朋友,后来吴某承接了陈某的一个工程项目,项目完工后,陈某拖欠了吴某部分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吴某心生不满,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条陈某抱着女儿菲菲的短视频,并在视频文字中注明了陈某的姓名、住址,“不讲诚信、拖欠款项”等内容。随后,吴某在三个月内陆续发布多条含有菲菲照片的视频内容。菲菲认为吴某发布的视频已侵害其肖像权,对其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视频中擅自公开菲菲的照片,并未获得当事人认可,菲菲的形象能够被清晰识别,吴某的行为构成对菲菲肖像权的侵害,判决吴某在《天门日报》上向菲菲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执行
因吴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菲菲向天门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鉴于案件执行的特殊性,一方面需要吴某完成登报道歉的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吴某深刻反省错误、真诚悔过,以弥补对菲菲的伤害,执行法官决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多次与吴某及其代理人沟通,耐心说服教育,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并明确告知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的后果。吴某最终被执行法官的坚持和耐心所打动,认真撰写了道歉信并公开登报致歉。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面对人际矛盾时,鼓励大家积极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去化解矛盾。未经允许在网上发布他人的照片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建议广大网民在使用网络时,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