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人们一般都会为事故责任大小而争论,认为谁有责任就可以向他索赔,那么一方在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时,是否一定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呢?让我们从天门法院审理的这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一探究竟。
案例1
2024年某天,邓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慎与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两车相撞后邓某的车辆失控,又与李某停在事发地段民房前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邓某受伤,邓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和武某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案涉三辆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邓某死亡后,其家属将武某、李某及二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3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李某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是无责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针对李某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责任,但邓某车辆与武某车辆第一次碰撞后,又与李某的车辆发生了第二次碰撞,邓某的死亡结果与两次碰撞都有一定因果关系,故虽然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李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依法赔偿,遂判决李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19000余元。
什么是交强险无责赔付?众所周知,在我国境内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再按照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赔付。大家容易忽略的是,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两种:一种为有责赔偿限额,即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该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最高赔偿200000元;另一种为无责赔偿限额,即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该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最高赔偿19900元。
那么是不是所有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呢?接着看另一个案例。
案例2
2024年某天,卢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的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碰撞后产生的碎片砸在路过事发地段的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前挡风玻璃上,事故造成三车受损,胡某受伤,胡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张某无责任。卢某和张某的小轿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胡某死亡后,卢某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胡某家属对卢某、张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0余万元。
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中张某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死亡结果是卢某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的,张某及其车辆未与胡某发生任何接触,对胡某的死亡结果并未起到任何作用,该情况下张某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遂判决张某的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目前,以上两个案件判决均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方亦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交通事故是一种社会风险,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将这种风险在社会更大范围内进行分摊,最大程度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往往处于劣势低位,很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虽然无责任,但受害人仍可能有较大损失,此时由保险公司启动交强险赔付可以使受害人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
二、并非所有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中,邓某的车辆先后与武某、李某的车辆发生了碰撞,邓某的死亡结果与两次碰撞均有一定因果关系,故无责方李某需要在交强险无责任范围内赔偿。案例2中,胡某和卢某车辆碰撞后产生的碎片击中了张某的车辆,张某及其车辆未与胡某发生任何接触,胡某的死亡结果与张某及其车辆无任何因果关系,故无责方张某无需赔偿。
综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受害人的损失与无责方有无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